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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个税新政
作者: 林彤 日期: 2011年08月30日
 

    8月29日,省局召开了“关于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新闻发布会”,省局相关处室人员介绍了修改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基本情况以及影响,并现场回答新华社江西分社、江西日报、江西电视台、江西广播电台、大江网等13家新闻媒体的提问。据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届时江西约有60万人工资薪金所得无须缴纳个税。

    据悉,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从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500元,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指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按新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起实施计算,2011年剩下的4个月内,江西地税部门将减收约5亿元。江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4%下降到6.9%左右,江西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数由约79.5万人减至约19.5万人。

(作者单位:省局办公室)

 

新闻发布会实录:

贯彻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闻发布会讲话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尹小明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大家见面。首先,我代表省地税局感谢各位新老朋友多年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此次修定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和相关情况。

    可以说,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具有着重大意义。第一,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五次修订,这一次是第五次改革。此前几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均为单一内容的改革,仅涉及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或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对税制并未进行大的调整。此次改革内容多,涉及面广,是在现有征管条件下优化税制、简便征管的一次重要改革。可以说,这次改革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二,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当中的突出问题,通过适当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降低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从具体的改革措施看,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是一个普惠的措施,全国将有约6000万工薪所得纳税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通过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实行联动,第一档税率由原来的5%降为3%,同时拉大低档税率级距,使得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好处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税负,使得中低收入者得到双重的减税实惠,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有利于应对通胀压力。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率先企稳回升,但受到通胀因素的不利影响,部分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的粮食、肉、蛋以及食用油、柴油等商品,价格有所上涨,给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此次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较大幅度提高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增加了税前扣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居民因通胀而带来的压力,是对居民因物价上涨导致生活成本增加的一种补偿,有利于增强居民应对通胀压力的信心。第四,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此次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适当减少办理申报的次数,有利于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

    为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我局充分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近一个月来,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会同财政部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我们及时印发和转发,严格贯彻落实好了国家下发的政策与配套措施。二是召开了全省地税系统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工作会议,迅速学习传达、贯彻部署实施新法的有关工作,以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三是我们积极安装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软件,努力推进全省个税系统上线工作,这将有利于新法的稳步实施。四是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我们将通过多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做到有声有色,丰富多彩。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是我们的重要活动之一,希望在座的记者朋友们帮助我们加大宣传。同时,我们编印了大量宣传手册,将免费向纳税人发放。近期,还将统一时间在全省各大公共聚集场所举办大型现场咨询活动,努力使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知识家喻户晓。在地税系统内部,我们将重点做好税政、征管等部门人员和办税服务厅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促进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平稳实施。五是抓好核定征收纳税人税额调减工作。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维持生计的个体经营户,大多集中于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出租车等行业,这部分群体也是减税的受益群体。我们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政策,要让这部分群体切实感受到国家这次减税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同时帮助他们更好的发展。六是加强对新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切实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征收管理上的问题,加强对各地地税机关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对贯彻执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在年底前组织对全省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依法追究责任。总之,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以确保新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哪些条款作了修改?请详细介绍一下,谢谢。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尹小明处长: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五次修订。这一次是第五次改革。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以往历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主要区别,在于改革内容是最多的,不仅包括提高减除费用标准,还包括优化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以及延长申报纳税时间。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淮从现行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500元。二是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了40%和15%两档税率,同时将第一档税率由5%下调至3%。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税款期,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有记者问:我们都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税修正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免征额定的是3000元。那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又是怎么上调到3500元/月的呢?谢谢。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罗建萍副处长: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全国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有记者问:这次个税费用标准提高是1994年以来减征额最大的一次。那么,我想问的是,具体哪些人能够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罗建萍副处长: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有记者问: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把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从现行的9级修改为7级,具体有什么变化,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罗建萍副处长:此次修改税法, 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对第三档以上税率的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全国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前两档低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有记者问:此次个人所得法修改,对广大群众来说,是个利好政策,减轻了大家的税收负担。那么,请问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后,我们江西省有多少之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族不用再缴个税?我省地税部门的税收收入将受到多大影响?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尹小明处长: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措施,预计我省地税部门一年减收个人所得税15亿元左右,占2010年度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66%。按新法从9月1日起实施计算,2011年剩下的4个月时间,全省地税部门将减收约5亿元。全省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4%下降到6.9%左右,全省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数由约79.5万人减至约19.5万人,这意味着预计约60万之前须纳个税的工薪所得纳税人不需要再交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会使我们的地税收入减收,但我们会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分析税源现状,科学分解税收任务,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实现税收质量的提高。

    有记者问:请问,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涉外人员缴纳个税是否有影响?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尹小明处长: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国务院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规定,对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有记者问:我们都知道,这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提高是从9月1日开始施行。那么,具体如何界定呢?我们在座的也都是纳税人,那么,假如我本人2011年8月3日取得工资4000元,单位9月6日帮我缴纳了个税,能否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呢?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罗建萍副处长: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以这位记者举的例子来说,2011年8月3日你取得工资4000元,你们单位财务人员9月6日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这种情况不能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有记者问:我想问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尹小明处长: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有记者问:请问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一些实行按年计算个税的特殊行业,例如采掘业,有没有影响?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尹小明处长: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举例:我国公民张先生在某一煤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假设2011年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已扣三险一金),全年收入48000元,月均收入4000元,则前8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4000-2000) ×15%-125]=175元,共计应纳税款=[ (4000-2000) ×15%-125]×8=1400元;后4个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4000-3500) ×3%=1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3500) ×3%×4=60元,全年共计应纳税额=1460元。

    有记者问:请问,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有没有影响?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尹小明处长: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适用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统一规定执行。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意,按照财税[2011]  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有记者问:请问,为什么要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额进行调减?如何调减?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尹小明处长:为适当平衡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即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2-3倍),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将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业者的发展。

    有记者问:刚才,尹处长在讲话提到,此次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延长了,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是否会让纳税人更加方便?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罗建萍副处长: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时间差异较大,可能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月内需要两次或多次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各相关税种的申报纳税事宜,增加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的事务性负担。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改革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有记者问:此次国家调高个税费用减除标准,主要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那么,请问下一步,地税部门在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方面还有什么新的举措?

    江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尹小明处长: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主要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二是要综合运用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以非劳动所得(主要是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为重点,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以及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是要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同时,全省地税部门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低收入纳税群体减税措施。将积极推进新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实施工作,对国家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政策举措一律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并以最快的速度办好,确保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坚持依法治税,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做好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切实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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